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全面推进“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结合尼勒克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发展需要为本、急需紧缺为先、业绩能力为要、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突出高、精、尖、缺,不拘一格,面向疆内外广纳贤才,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运作的精准引才新机制。
第三条 引进重点主要面向教育、卫生、现代畜牧业、特色种养业、特色林果业、先进制造业、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现代煤化工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水利水电、矿产资源开发、新能源产业、电子信息产业、铜铁开采冶炼等领域。
第四条 在尼勒克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尼勒克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协调小组由县委组织部、编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卫计委、发改委、商务经信委、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县委组织部牵头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尼勒克县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二章 引才方式与条件
第六条 引进人才采取招录、招聘、调动、直接聘用、特聘、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党政机关引才采取面向“双一流”高校专场招录方式,事业单位引才采取面向“双一流”高校专场招聘、考核入编、直接聘用方式。
第八条 政府购买人才服务、企业引才主要采取直接聘用和特聘方式进行。特聘主要指项目合作、课题研究、科研攻关、技术咨询、兼职等方式。
第九条 引进人才应政治素质优良,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
第十条 高层次紧缺人才包括:
(一)博士、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以及其他相当者;
(二)具备副高级职称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硕士学位获得者、高级技师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
(三)获得学士学位且为尼勒克县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重点引进国家“双一流”高校应届毕业生;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尼勒克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五)持有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疆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疆内外空白项目)来尼勒克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
(六)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除以上第十条一、二、三、四、五款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岁。
第三章 引才程序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尼勒克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申报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尼勒克县委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空编空岗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核,经尼勒克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发布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目录。
第十二条 人选确定。根据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目录,本着“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测试、考察等选聘相关工作,确定拟引进人选。
第十三条 审核批复。尼勒克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向用人单位下达引进人才批复。
第十四条 办理手续。通过工作调动引进的人才,按照干部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通过考核入编的人才,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1号)规定程序进行。通过直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通过借调、短期聘用、兼职、定期服务、讲学、咨询、科研等方式柔性引进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个案处理。
第四章 引才政策和待遇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编制管理与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建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编制,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县财政建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人才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滚动管理。引才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保障体制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设立人才创业基金。对引进人才的重大科技开发和科研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人才自带资金和科研成果,在我县实行产业化的,经认定,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产业效益好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一)获得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者,县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获得自治州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自治州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者,县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二十条 鼓励引进的各类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对获奖的科技成果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奖给项目第一完成人不少于50%。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3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获得自治州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1万元、5000元、3000元的配套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各类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等活动,为其创造成才条件。
(一)对高层次人才主持的获得自治州以上科技立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或学术价值的科技研发项目,县财政将优先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资助,具体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二)建立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技术研究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基地,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人才培养活动,促进人才快速成长,尼勒克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选拔5-10名优秀人才参加疆内外高级进修(研修)班,资助培训经费1万元-2万元。
第二十三条 营造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设立“尼勒克县杰出人才贡献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在10名以内,由县委、县政府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 工资待遇。以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事业单位直接聘用的人才参照同职级干部确定相关待遇。企业引进人才根据其所任职务、专业水平、贡献大小等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报酬待遇。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根据人才层次和贡献不同,经考核业绩突出的,还可享受第十九条中的奖励政策。
(二) 职级待遇。以工作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以新招录、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按照国家相关人事政策规定办理。
(三) 职称待遇。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 医疗待遇。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并享受与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
(五) 配偶安置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没有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按其本人实际情况协调落实相应就业岗位。
(六) 子女就学待遇。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选择本县任何一所小学或中学就读。
(七) 探亲待遇。引进人才5年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5年后,执行国家、自治区干部职工探亲假规定。探亲由县财政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
(八) 社保待遇。因辞职、离职等原因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无法转入的,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可在退休时将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归集归并,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九) 人事档案保障待遇。通过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被原单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经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
(十) 住房待遇。引进到我县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提供110㎡住房一套,享受安家费10万元(在三年合同期内每年按5万元、3万元、2万元支付);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提供100㎡左右住房一套,享受安家费5万元(在三年合同期内每年按2万元、2万元、1万元支付);获得学士学位且为尼勒克县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80㎡左右住房一套,享受安家费2万元(在三年合同期内每年按1万元、5000元、5000元支付),在尼勒克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房产可直接赠予;关于部分在恋爱或恋爱关系人员,在尼勒克县工作期间结成夫妻关系的,8年工作期满后,可单方获得赠予房屋产权。对双方产生歧义的,参照《尼勒克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公寓楼分配入住协议》执行(后附协议内容)。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各单位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手续。合同期限分短期、中长期、无固定期限三种,短期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中长期合同期限不少于8年,对于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讲学、从事科研活动和技术合作、专利(技术与资金)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的“柔性人才”,签订不少于5年的引进人才服务协议。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实行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分年度或项目周期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以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试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协议,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建立引进人才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参照国家干部年度考核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在尼勒克县工作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可解除引进协议,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辞职,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尼勒克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 辞退、辞职的引进人才须退还所享受的住房及安家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和管理考核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尼勒克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尼勒克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尼党发[2012]6号)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米娜][审核人:bh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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