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聚焦总目标、服务总目标、落实总目标,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落实《伊犁州直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霍城县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完善现有人才结构,切实解决我县人才队伍断层、部分行业人才匮乏问题,确保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适应霍城县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和推进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旅游开发、外向型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需要,从2018年起,每年重点引进一批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三条 主要面向霍城县域内重点领域、行业所需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新型建材、城建规划、煤炭及煤炭深加工、机械加工组装、旅游开发、外经外贸、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物流产业、电子商务、生物制药、教育、卫生、文化、农林水牧等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四条 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原则,面向霍城县以外的地区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人才不受地域、户籍、身份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城县各类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在霍城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霍城县相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科技、教育、卫计、发改、国资、经信、财政、公安、外办等部门组成,县委组织部牵头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审定引进人才岗位和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引进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掌握了解和汇总各单位人才需求,公布人才招聘信息,协调组织招聘,建立人才信息库,督促相关单位办理引进人才手续,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实施评估、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协调小组其他单位和涉及引进人才的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落实相关待遇等本单位引进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方式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和省(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第十一条 紧缺人才是指能够影响和带动霍城县某一学科、产业、行业、企业发展,促进霍城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短缺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具有区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区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来霍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自带科研成果的国内外留学人才;
(二)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霍城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三)获得学士学位且为霍城紧缺专业的国家“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招录、招聘、调动、直接聘用、特聘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坚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专业对口、择优选聘的原则;打破身份限定、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总量控制、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引才采取面向“双一流”高校专场招录方式,事业单位引才采取面向“双一流”高校专场招聘、考核入编、直接聘用方式。
第十五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符合我县重点领域工作需要,但又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可适度放宽条件,具体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引才程序
第十六条 岗位设置。各用人单位每年申报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县委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空编空岗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核,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州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批准,下达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目录。
第十七条 人选确定。各用人单位根据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目录,本着“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考察、选聘工作,确定拟引进人选后,报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汇总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州党委组织部提交拟引进人才请示。
第十八条 审核批复。州直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委下达引进人才批复。
第十九条 办理手续。通过工作调动引进的人才,按照干部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通过考核入编引进的人才,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1号)规定程序进行。通过直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和特殊人才引进,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个案处理。
第五章 引才政策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探索编制管理与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建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编制,统筹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资金,并纳入县财政预算。引才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保障体制予以落实。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同时,县直建设部门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紧缺人才来霍创业。对来霍发展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经认定,给予5万元-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特别优秀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霍发展的,经认定,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工资待遇。以招聘、调动形式引进的人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事业单位直接聘用人才参照同职级干部确定相关待遇。企业引进人才根据其所任职务、专业水平、贡献大小等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报酬待遇。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原则,不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可实行特殊报酬。
(二)职级待遇。以工作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以新招录、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按照国家相关人事政策规定办法。
(三)职称待遇。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可参加霍城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四)医疗待遇。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并享受与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
(五)配偶安置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作,按干部职工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优先办理;配偶为非在职人员的,根据所学专业和特长安置工作,工资纳入同级财政统发。
(六)子女就学待遇。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择校就读。
(七)探亲待遇。引进人才5年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5年后,执行国家、自治区干部职工探亲假规定。探亲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的报销标准和途径予以解决。
(八)社保待遇。因辞职、离职等原因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无法转入的,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可在退休时将养老保险帐户归集归并,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九)人事档案保障待遇。通过招录、招聘方式引进被原单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经核实,按照现行工龄政策计算工龄,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
(十)安家费及住房待遇。引进人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安家费。
2、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均给予80平米住房一套,协议期满直接赠予。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实行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绩效考评分年度或项目周期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以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协议,取消其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建立引进人才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参照国家干部年度考核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在霍工作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可解除引进协议,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和管理考核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霍城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党办发[2012] 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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